起重机等机器设备在生产生活中被广泛运行,但其操作的过程复杂、安全风险系数高,对操作人员资质、技能等均有严格要求。被告人程某在操作起重机过程中,偏偏违反有关操作流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忠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判决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程某与被害人刘某受雇在某乡镇从事砍树吊运工作,程某负责操作起重机将树木从山坡吊运至公路上,刘某则负责拉钢丝绳协助吊运。当日,程某在操作起重时,未仔仔细细地观察旁边的环境及人员状况,违反《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总则》中关于“起重机械不允许斜向拖拉物品”的相关规定,斜向拖拉的树木不慎击中刘某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系机械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忠县检察院以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忠县法院提起公诉。
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档内裁量刑罚。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量刑情节,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基础。营造安全有序的生产环境不仅离不开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更需要相关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此,法官提示,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要切实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作业规章制度要求,定期开展设施设备维护检查,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切实保障正常有序的生产秩序。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标题:《以案说法丨仅是操作起重机违规斜拉树木,不料结果太惨痛!》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